广州男子2.6万元/㎡卖房,不到几天得知拆迁补6万元/㎡后反悔,要求解除合同被拒,法院判了
来源:广州日报
房屋买卖关乎百姓重大财产权益。广州若签约后不久获悉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男万且补偿标准远超售价,元㎡院判卖方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反悔?卖房7月5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天得同被审理结果,为类似争议提供了司法判例。知拆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资料图
事件回顾:签约过户后突闻拆迁,迁补求解卖方欲解约被拒
2024年11月,㎡后李先生委托中介出售其名下房产。反悔同月月底,除合经中介撮合,拒法李先生与买家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广州约定房屋总价为168万元(折合单价约2.6万元/㎡)。男万
签约后,元㎡院判王女士依约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卖房双方顺利完成产权过户手续。王女士取得房产证并入住后不久,李先生得知该房屋已被纳入拆迁范围,且拆迁补偿标准高达6万元/㎡。面对巨大的利益落差,李先生向王女士提出解除合同,但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李先生主张,因长期异地照料病重亲属及处理丧事,无暇关注拆迁动态。若签约时知晓即将拆迁,其绝无可能出售房屋,因此认为自己的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
王女士则辩称,其购房系自住刚需,为此已反复看房半年,并非投机炒房。168万元的成交价符合签约时同地段的市场行情,交易过程透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据悉,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重大误解”不等于“后悔药”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曹子彦指出,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对合同性质、标的物品种、规格、质量、价格等核心要素产生的错误认识。

李先生得知拆迁补6万元/㎡后反悔了 网络图/图文无关
在本案中,李先生对房屋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并无任何认识错误,其出售房屋是基于自身生活需要作出的理性决策。
法官强调,合同签约时,行政部门尚未发布将案涉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的通知,同地段房价也未出现异常波动。李先生所主张的“若知悉即将拆迁绝不出售”,实质上是因未来预期收益落空产生的心理落差,而非对房屋当下属性的认知偏差。
签约后,因拆迁补偿方案出台导致房价暴涨,属于合同履行完毕后新发生的事实,不能据此反推签约时存在认识错误。房屋作为大宗商品,其价格受政策、市场等多重因素影响产生波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承担此类交易风险。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恪守诚信原则,事后反悔既无法律依据,也违背契约精神。
法官提醒
“重大误解”并非交易失败的“后悔药”。签约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导致房屋价格波动,属于正常的商业变化,是交易双方理应自担的商业风险,不构成撤销合同的法定理由。房屋买卖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建议当事人在决策时保持审慎,一旦承诺,务必信守。

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图为法槌 资料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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