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蹭酒误会驾车撞人致死被执行死刑 死者家属起诉同饮者索赔20万被驳回,已上诉

休闲 2026-07-17 04:20:44 464

21岁青年刘某因酒吧“蹭酒”误会与杨某发生激烈冲突,已上诉在多次言语交锋后自认受辱,男因最终驾车撞击杨某等人,蹭酒造成1死2伤的误会万被惨剧。凶手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已被执行死刑。驾车

事后,撞人致死死者杨某家属将当晚与刘某、被执驳杨某共同饮酒的行死刑死朋友左某、梁某诉至法院,属起诉同索赔指控二人激化矛盾存在过错,已上诉索赔20万元。男因近日,蹭酒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求,误会万被死者家属不服,驾车目前已提起上诉,撞人致死二审尚未开庭。

事件回顾:因“蹭酒”误会引发凌晨血案

悲剧发生于2023年3月10日晚。

刘某与朋友梁某、左某、龙某等人在四川南充某地准备玩密室逃脱,因未达人数要求而在现场等待。期间,刘某提议找几名女性陪同游玩。左某遂联系朋友杨某,邀请其一同喝酒。

据判决书披露,杨某与左某到达酒吧后,杨某支付了180元酒费。随后,刘某、梁某接上梁某的朋友尹某及龙某来到酒吧,女子莫某也加入其中,与左某、杨某同坐一卡座。

杨某认为刘某带人“蹭酒”,心生不满提前离席。随后,杨某借用左某手机,通过微信辱骂刘某,禁止其饮用自己购买的啤酒。刘某随即通过微信与杨某对骂,并将180元酒费转给左某,由左某转交杨某。

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仍觉气不过,邀约梅某等人返回酒吧找刘某理论,双方再次发生言语冲突,后被旁人劝开。杨某等人离开后,刘某独自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离开。途中,刘某与杨某等人在一交叉路口附近相遇。

据梅某回忆,杨某当时提议去吃东西,前往途中,梅某看到刘某驾车漂移甩至路边店铺门口。杨某评价道:“这个人脑壳有点旷(疯)。”

判决书显示,刘某下车找杨某理论,双方再次爆发激烈口角。刘某随后上车。

梅某回忆,当他与杨某等人经过斑马线时,听到身后传来巨大的引擎轰鸣声。他下意识回头,见一辆车疾驰而来,他与同伴跳开,而杨某被撞击至店铺门口,另一人撞向路边花台。

判决书认定,刘某当晚自感受辱,驾车猛踩油门从背后撞击正过人行道的杨某、梅某、易某等人,直至撞上一家店铺外的围墙才停下。随后,刘某驾车逃离,在倒车过程中再次碾压杨某。事故导致杨某当场死亡,另有2人受伤。

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

凶手画像:冲动型人格障碍,曾翻墙打老师

刘某,21岁,曾为留守儿童,性格偏激。

其初中班主任回忆,刘某成绩较差,2017年曾因在学校烧烤影响课堂被老师批评。刘某觉得丢脸,初中毕业后翻墙回校,持棒殴打该老师。

初中毕业后,刘某赴外地学习挖掘机操作。案发前,他在工地从事大型挖掘机驾驶工作。老板称其上班时性格稳定,但酒后易张扬急躁。

老家邻居反映,刘某父母常年在外务工,缺乏对子女的陪伴与教育,家境贫寒。社区干部表示,刘某性格内向、孤僻,喜独来独往,性格偏激。曾有一晚,刘某酒后持刀砍伤路边车辆,经社区干部调解,刘家赔钱了事。

案发时,经司法鉴定,刘某被诊断为“冲动型人格障碍”,但涉案时精神活动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案发后,刘某亲属与一名重伤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但死者杨某亲属拒绝赔偿,不予谅解。

判决结果:主观恶性深,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杨某误以为刘某故意蹭酒,通过微信发生言语冲突。刘某转账酒钱后,杨某又带人至酒吧理论,双方再次冲突,被劝离后,刘某驾车偶遇杨某等人,下车继续理论。刘某自认受到羞辱与挑衅,产生蓄意报复的主观动机。

刘某猛力撞击被害人后,未下车查看,反而快速倒车并逃离现场,进一步证明其对他人死亡结果持希望态度。综上,刘某主观上致人于死地的故意明显,客观上造成一死两伤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虽然杨某的行为对矛盾引发和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但刘某完全可通过合法合理方式化解矛盾,不能以此作为故意杀人的理由。故杨某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法院指出,刘某为发泄不满,置多人生命于不顾,故意驾车快速撞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公共场所驾车向多人快速撞击,且撞人后未采取减速、刹车、救助等措施,反而逃离并在倒车中再次碾压被害人,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刘某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不明显。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死刑。刘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刘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民事索赔:家属起诉“中间人”承担20%责任

事后,死者杨某家属将共同朋友左某、梁某起诉至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主张二被告共同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20万元。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共同饮酒属情谊行为,共饮者虽负有提醒、劝阻等附随注意义务,但该义务以一般人的合理预见为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左某在组织聚餐时存在故意隐瞒或恶意误导,其未作额外解释的行为未超出正常社交范畴,不能认定其对后续矛盾存在主观过错。此外,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梁某在席间有恶意挑拨、教唆或强制劝酒等积极侵权行为,不能将沟通不畅引发的误解归咎于同饮者的日常交际。

法院强调,杨某死亡的直接及根本原因,系第三人刘某实施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刘某的故意加害行为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切断了共同饮酒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二被告在酒局中的行为既不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也与死亡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家属回应:已提起上诉,认为同饮者未尽劝阻义务

7月12日,杨某母亲王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家属已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家属认为,本案冲突源于左某主动邀约杨某赴酒吧,且事前明知刘某邀约女性到场,却未客观告知全部人员情况,仅简单提及有女性喝酒,刻意隐瞒刘某会带多名无关人员“蹭酒”的关键信息,导致杨某产生反感,成为矛盾起点。左某作为牵线人未尽合理告知义务,存在疏忽过错。

此外,左某出借手机给杨某,放任其使用微信与刘某互相辱骂,未及时制止线上争吵,反而中转酒款,客观上持续传导对立情绪,加剧积怨,属于未尽劝阻、缓和矛盾的附随义务。一审未评价该过错行为。

家属指出,左某作为酒局发起人和双方共同好友,负有调和矛盾的首要义务,但其全程未有效劝阻,反而提供通讯工具激化争吵。梁某作为全程在场的调解人,明知双方情绪对立严重,未采取有效隔离、安抚措施,事后放任情绪失控的刘某独自驾车离开,未尽风险防范义务。

家属认为,杨某虽有言语辱骂,但仅属民事层面冲突,其生命权应受完整法律保护。二被上诉人作为冲突全过程参与者,全程未尽劝阻、避险义务,对悲剧发生存在不可推卸的次要过错。

目前,二审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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